我是病人家属,我老妈本来3年前,做的心脏手术,很成功,术后恢复很好。今年年初,遭遇了车祸,刚刚入院的时候,挂的是急诊,医院当时下了病危,没过俩天就说的没有危险了,就在现在都过了1个月了,身体各项检查都做了几遍了,最难受的腰穿检查也做了2次,但是和当时入院做的检查都还说差不多,病人病情也没有好转,医生都说了几次可以出院,回家休养了。但是病人现在连简单的下床走几步都还困难,我们也没有拖欠医院一块钱,医生这样就叫出院,这合理吗?还有就是,在急诊做了这么久,没有效果,所以我们家属都几次建议转到心脏内科去,他们每次都用病人病情还没达到转科室的条件,难道非要等到下病危通知书才能转吗?本来车祸前,老妈本来恢复得已经很好了,现在搞的身体状况这样子,医生那里,我们不问的话,就天天输液体,状况不行去问他的,有叫去这样那样的检查,责任方就觉得我们想讹钱,医院也不给个具体的治疗方案,搞得我们受害者俩头受气。现在就想了解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医生会不会有违规的嫌疑?或者某和医生给责任方合起来为难我们,让我放弃治疗啊?现在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能维护自己这些权益不受到伤害和损失啊?谢谢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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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到其他条件好的医院为你母亲进行详细检查明确病因后诊治,同时复印后封存此前医院的病历资料,带上有关病历后到事务所我分析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后制定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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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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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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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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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找卫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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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