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上午8:00左右,我下楼后发现停放在单元门旁的自驾车前挡风玻璃损坏,疑似被从高空抛下的一盒方便面砸坏,当时有保安告之是17日晚约11:00左右发现的,他们也不能确认是哪一户,当即找到佳美物业公司,公司负责人在查看现场后让我先自行修理后再说。20日修理完毕后与该公司交涉,称其只承担费用的30%,其他要求自行承担。我现在质疑:1.保安当晚已发现,既不当时寻找抛物者,又不立即通知我。2.车停放在单元门口并不是有意为之(有一自购车位),而是自3月初起停车库就一直在修理,物管让我们停放在小区道路上。3.物管自称已告之各业主不要向外抛物,但自居住至今未看到任何警示牌。现已向135投诉,但告之不属于投诉范围,该向哪里投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