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有商品房一套,2011年9月25日收楼。合同中就产权登记如此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请问:1、该商品房应该在什么时间拿到产权证?
2、若开发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业主如何顺利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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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拿到房产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协商不成,委托律师办理; 2、请记下王利平律师电话,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或者今后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电话咨询王利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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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定,有需要可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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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直接委托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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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房产证的事情建议直接咨询房管局,赔偿事宜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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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记载登记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间,严格讲应该购房凭本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即所属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并缴纳契税算起。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拿到房产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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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