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有一员工,于2013年9月2号入职,签了《试用期合同》,规定了3个月试用期,合同里无工资和社保等内容。又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去人社局备案招工同事补缴了9-11月的保险。现员工想离职,主张10月11月两个月的双倍工资。姜律师请问这种情形员工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非常感谢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按时签订合同需要支付职工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您单位的职工9月入职,12月签合同,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您们单位确实存在违法之处,这样在仲裁中对于单位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所以建议慎重应对。
-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从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按时签订合同需要支付职工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您单位的职工9月入职,12月签合同,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您们单位确实存在违法之处,这样在仲裁中对于单位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
-
从第二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
你单位应该从第二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
你单位应该从第二个月支付双倍工资。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