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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在浙江,但劳动合同是以武汉分公司名义签的,职务和我实际职务不符,办公地点是在武汉分公司下属咸宁办事处,入职两个月后签的合同,合同是公司直接邮件发的,签了之后直接寄到分公司,然后就再也没见过了,公司目前情况是合同到2014年12月份才终止,我工作满1年半左右。现在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分公司要解散咸宁办事处,人员要进行分流到外地,调我去武汉。如果我不愿意去,公司要我主动辞职,现在办事处没有了,我没去公司指定的工作地点应该怎么办,没去是不是算旷工,我想让公司辞我,得到一点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地点是湖北省内的各各市,但当时签合同时,公司只让签名。合同到现在都没有给到我的手上。

劳动纠纷
2014-04-07 22:15:4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就以上纠纷,无法协商的可以在武汉地区提起仲裁处理!
  • 你好,你公司公司一直没有给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一般来说,变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好,你公司公司一直没有给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一般来说,变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建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你公司公司一直没有给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一般来说,变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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