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下午我弟弟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的时候他前边的同学踢了一脚地上的瓶子,结果把我弟绊倒了,我弟倒地后后边的那个同学又压在我弟身上了,现在我弟髋骨骨折了,当时学校也没有联系家长,直到晚上八点多我弟痛的不行了才借用老师的电话给我打电话的,我现在就是想知道责任在于谁 学校责任大吗?我弟是初二的学生,今年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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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所叙过情况中显示你弟弟是住校生,并且伤害是发生在体育课上,这种情况下,学校对你弟弟所受的伤害題是要负责任的。具体赔偿情況建议找平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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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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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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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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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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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如果事前做过很多相关的教育,事发时有及时有效的予以处理,事后能给家长一个满意的答复,我想也没必要去苛责学校,毕竟同时监管全校上千甚至数千学生要做到所有时刻丝毫不差是几乎不可能的要求,即使几十个学生都有可能会出点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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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责任,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要看学校对该事故的发生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及是否提供了足够安全的活动设施。如学生发生意外,商业保险对此进行了赔偿,也不能免去学校的责任,因为保险公司是和学生之间成立了一个保险合同,与学校无关,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还是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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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所叙过情况中显示你弟弟是住校生,并且伤害是发生在体育课上,这种情况下,学校对你弟弟所受的伤害題是要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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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