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应届毕业生,十四天前刚和一个私立学校签订了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该学校同时还与我签订了教师聘用合同。上面有一款约定说如不履约须赔偿三万元,但是本人现在不愿意去了(还未去过),与该单位法人协商解约却多次遭拒。请问我该走什么样的程序来解约呢?祈盼热心的您能给予宝贵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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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主要约定的是支付培训费用和违反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你约定的三万违约金属于无效的条款。另外,劳动者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有疑问,可随时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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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校出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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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主要约定的是支付培训费用和违反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你约定的三万违约金属于无效的条款。另外,劳动者享有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一个解除合同的通知。如有疑问,可随时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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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