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买方在付款截止日提出不买了。由于是全款购房合同,因此只交付过10万元定金,无其它已付房款。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属于卖方唯一住房,享有免个税优惠。但随后卖方又签了买房合同,新购入的房子马上就要过户。因此由于前述售房合同买方违约,该房屋再出售时就失去了免个税的优惠。这个税费损失,可以向违约的买方索赔吗?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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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详谈电话联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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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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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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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买方主张,这笔费用是由于买方违约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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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买方主张给您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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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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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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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了你的履行义务,所以说对方属于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给你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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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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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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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