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我通过别人介绍,给别人担保了一笔30万元一年期贷款,贷款发放未通知担保人。到2012年10月贷款到期时,本金未还,还欠俩月利息,而银行也未书面通知担保人,以至于贷款人跑路,银行是不是有责任?银行要担保人偿还本金和利息,担保人可以拒绝签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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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但如果已经超过担保期的话,则担保人不需要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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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大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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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担保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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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一般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大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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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义务偿还贷款,但要看你们的担保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需帮助可来电或面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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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