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1月1日结婚,在结婚前我和老公共同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名字是他的,房贷在2011年还清,现在老公要和我离婚,请问我有权力争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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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第103条,104条的规定,双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之后形成了家庭成员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现在你们双方离婚,你当然可以主张分割上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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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共有要求分割即可。更详细答复需要更多事实经过与材料,欢迎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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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依法委托律师起诉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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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义下,原则上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金额和增值部分,你可以主张补偿!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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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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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共同共有,你可以争取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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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