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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在路口横穿马路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机动车一方同时交纳了一定数额的抢救费用。伤者在治疗期间,机动车一方所垫付的治疗费用用完,非机动车一方遂向交警要求机动车方继续支付医疗费用,但交警以交警部门和机动车方均不知具体伤情为由,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要医院的伤情诊断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向非机动车方索要医院的伤情诊断书的做法是否符合正常的程序?在伤者未痊愈时上交是否意味着该诊断书将成为此次事故中非机动车伤者伤情轻重程度的最终鉴定证明和赔偿依据?自伤情诊断书上交之后伤者病情恶化,医院是否有义务继续开具伤情诊断书?如果可以,再次开具的诊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交通事故
2014-05-13 2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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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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