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XX,男,1990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XXXX,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XX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周XX使用事先知道的被害人唐XX及其妻子冷XX的支付宝账户密码(上述两个账户均为唐恭青操控使用),分5次将唐XX支付宝账户内的共4739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操控使用的史印天支付宝账户内,分4次将冷XX支付宝账户内的共3028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操控的邢松凡支付宝账户内,并使用冷XX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499元的商品交易。
案发后,被告人周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XX在前退赔了被害人唐XX 8300人民币,唐XX表示谅解周XX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
2. 2证人证言:证人冷XX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唐XX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XX的供述;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晩记录光盘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安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附:1。被告人周XX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公安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