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家酒店的基层管理者,两年前发生了一件事情,原来酒店的一名员工在离职后因为与客房部经理熟识,所以返回酒店常包客房房间使用,但因其沾染黄毒,被公安机关逮捕,欠下酒店费用一万多元,酒店当时对时任前厅部管理的我与客房部经理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罚,理由是管理不善,并责成我们追讨欠款,但因该名人员手机号码已更换,追讨无果,现在我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酒店方要求继续追讨欠款,需要用2000元作为押金,年底前追讨回欠款,如若追讨不回将以2000元弥补酒店损失,请问此事符合劳动法规定或其他法律法规吗?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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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合法
追问:不合法在哪些地方体现?请问我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进行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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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