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裁定保全吗?2005年5月28日下午,XX机动车与周朝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6月1日交警尚未认定事故责任.XX不提供担保,申请法院扣押周朝友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12.2万元)远远大于诉求(1.4元)的营运货车财产保全。法院把“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中的“可以”解释为并不是“必须”,故而,认定在XX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进行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当即作出裁定扣押了周朝友价值5.9956万元的营运货车不让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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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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