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16年,现月工资为23100,但在2007年,因受新劳动法影响给公司逼签给劳务公司(有签离职声明书和补偿一个月工资),但一直在原公司工作,且属于管理层。2008年,再续回原公司,有签两份合同,一份2年和一份4年,现4年的在10月到期,现公司突然在5/30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能要求公司赔偿12月和一个月代通知金吗?我还有12天年假未休,但公司只同意赔偿6个月和一个月代通知金,我可以不签吗?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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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没有合法的理由而强行辞退你,则属于违法辞退。你的实际工龄从2008年计算为6年,公司应赔偿你12个月的经济赔偿。代通知金因为不适用于违法辞退的情形,所以无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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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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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12个月工资,另外也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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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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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以拿到,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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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无任何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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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