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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不到两个月,突然被无故开除。我没有矿工迟到早退,也没有闹事吵架,为此感到很不理解。工厂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书,也没有考勤记录。但是工资是打到银行卡里面。我想问我该向工厂索取赔偿吗?能够得到哪些赔偿?

劳动纠纷
2017-06-26 09:41: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详细阅读劳动合同书条款
    劳动者拿到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后,应当详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条款。就以下内容应当重点关注: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在同一单位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期限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工作地点是在本地还是外地,是国内还是国外,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些工作如驾驶员、营销员或者高管人员,合同履行地往往不固定在本地,为避免今后争议,要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尽可能按照国家职业工种目录标准和实际从事的工作准确填写。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三班制”或者“四班三运转”,俗称“倒班”。第三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对于第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劳动,属于加点,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加班,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法定义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怎样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但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合理选择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个人素质,从劳动力资源配置角度综合考虑确定合同期限。对业务骨干、技术人才,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宜“一刀切”。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保护性”条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者已经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无特定情形的情况下,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签合同的,本人如果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特定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四、注意事项
    (一)制式劳动合同文本中有“选择条款”、“约定条款”和“补充条款”。凡是选择条款,必须把选择项目填入空格;凡是约定条款,必须把协商约定的结果填入空格;补充条款是企业针对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设立,但不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选择、约定和补充的项目,要用斜线划掉或填写“无”。
    (二)劳动合同书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和用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才能生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
    (三)总公司在外省、分公司在本地的,建议使用本省劳动合同文本。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使用外省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注意两点:
    一是外省劳动合同条款是否与本省地方法规相符;
    二是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址放在哪里。
    (四)关于劳动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约定服务期等内容,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合同附件随同劳动合同一起,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初始条款,初始条款不限制合同期内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比如变更岗位、提高工资福利和休息休假待遇。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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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人员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已经超出法定就业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范围,适用民法规范调整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就相关劳动报酬问题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协议。
    (二)用工单位使用下岗和内退人员的,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下岗和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仍然保留着劳动关系。使用下岗内退人员的单位,要核实其劳动关系状况,证明其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如果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与下岗、内退人员的原单位协商,把他们的劳动关系转入本单位。
    (三)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和农民工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已经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农民工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和城镇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用人单位以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能免除单位的法律责任。员工写下的所谓“申请”、“保证”,属于无效文书。
    (四)用人单位使用大龄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应当将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入单位,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直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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