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13日入职一家酒店人客房部经理以职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也没转正。我们酒店的同事们也一直要求转正、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保险,也是一直没有回应。以至于我们酒店员工流动性非常大。客房部的工作也在我们的努力和同事的配合下也走入正轨,有客人对我们评价及网上评价为证。
9月底总经理突然宣布老板要我离职,因为布草不明损失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而使公司受到经济损失我及相关人员也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样一句话把我打发了,我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公司说我任客房部经理并未下文,但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认为这么辞退我合理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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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是很有可能要求单位赔偿你一笔比较丰厚的金额。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你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是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跟赔偿金(具体数额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建议你电话咨询我),同时,你这种情况要去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若有不明,欢迎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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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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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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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详情可以电联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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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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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