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4月10离开原公司,当日因与公司负责人发给矛盾(因工作问题),4月11日我就没去上班了,公司负责人因不实理由要求辞退我并不发放我3月1日至4月10日的工资,我是2010年到该公司工作的,试用期过去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之后两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工资发放都是发现金的.因多种原因时间过了这么久,请问这样的情况我的工资要怎么样拿回来呢?
1:如果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是不是我要跟原公司负责人签仲裁协议,如果负责人拒绝签我要怎么办呢?
2:因为以前的工资都是发放现金的,公司也没给我工资条,4月前的我工资是9000.原公司给我们买的社保是按深圳最低基本工资买的,我要怎么算我这一段时间的工资呢?
3:社保是不是能做为我的一个在职证明呢?
请帮我解答这几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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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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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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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社保,可以证明你是和对方的劳动关系,可以按照你实际的工资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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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考虑联系律师,在律师帮助下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支付工资,此外还可争取赔偿金等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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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能证明你的在职证明,但是没法证明你的实际工资,你现在还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工资的或者是向劳动仲裁大队投诉解决。。
追问:您好,申请劳动仲裁是不是每份材料要提交3份啊?谢 谢.
解答:提交两份证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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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