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发生车祸,对方追尾,对方全责。无人员伤亡。我方车辆损坏严重。对方是江苏的,我是武汉的。责任协议已签。双方保险公司已看,但要到8号才能定损。双方车辆已拉到各自家。昨天把车送去4s店后,说要先付钱,才能取车。责任方要我们自己垫付修车钱,然后把发票寄给他,他再把钱打过来。请问修车钱我们是否应该垫付?发票寄给他,他是否会赖账?我们还应该找他索要什么赔偿?
-
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3||| 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
详细>>
-
委托律师处理
-
要看具体的损失,应当有保险公司承担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