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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3年4月7号在长沙中心医院做的脚踝关节内固定手术到7月发现钢板断裂.去医院检查医生给我打了石膏.过了3个月在去检查医生说没问题说在过些时候就可以拆掉钢板了.可当我准备去拆钢板的时候医生说骨头没长好.要在做第2次手术/ 请问我该怎么办??

医疗纠纷
2014-10-20 20:53:1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将封存所有病历(一般包括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给我看一下:我们以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为您服务, 严格审查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赔偿包括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 4月到7月,也有三个月了,一般情况下骨头是长好了。但7月份只是发现钢板断裂的时间,实际什么时间断的你也不知道。医生之前的处理你现在的这种情况,说明医院是有失误的。建议你先封存相关病历,找当地的医疗律师处理。
  • 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 请律师帮助。
  • 把病例材料发过来,我们帮您分析一下。
  • 需要明了骨头没长好的原因是什么?需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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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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