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因门脉高压,脾亢在滨医附院行切脾手术,术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后查证是院方违规导致医学无法治疗死亡,经医学会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责任,我不服鉴定但迫于因妻治病导致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向滨州医患调解处调解,但是调解无望向滨城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无奈司法鉴定费太高,我无力支付,不得已想医学会的鉴定为止,但院方说医学会鉴定无效。我虽不服医学会的鉴定。但又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我哭天不应,叫地不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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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2011年的民事审判会谈纪要规定,要求是作司法鉴定。但如果你在起诉前,经医学会鉴定,作了事故认定的话,明确了医方存在过错,法院可以依据该鉴定意见确定的比例依法审判。如果医方不服,是由医院申请重新鉴定 的,也就是说,钱是他们出。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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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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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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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病例材料发过来,我们帮您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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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