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6月份以组合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定了预售合同),但贷款迟迟未批下来,而预售购房合同中要求2015年1月5日需交付按揭款,否则将视为逾期,要交纳相应违约金。目前房地产商要求我转纯商业贷款,但利息跟月供压力太大,暂没有答应,但合同中有明确说明,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交纳按揭款的视为逾期,并需交纳违约金。请问我这种情况,若到时不能按时交纳按揭款房地产商是否真的有权利追究我的责任并要求缴纳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贷款迟迟不批不是我个人原因,是国家政策的原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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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买受人要做的就是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材料,至于贷款是否到账,不是你的原因,开发商收违约金或顺延交楼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更不能以此为由解决购房合同。如有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本律师。
追问:徐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其实我很赞同您的看法,只是我有些担心,因为合同上有说明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逾期都属于违约,并且开房商到期后开房商不需要催缴按揭款即有权解除合同,并需要我赔偿20%的总房款违约金。当时知道这些是霸王条款,但也没有可异议的余地。不知道可否麻烦您从法律的角度看,我这种情况因非我的原因造成的逾期,房产商是否真有权利起诉我赔偿,并可解除合同,非常感谢。
解答:如果开发商起诉你赔偿,你可以联系本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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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供书面材料同律师洽谈,可同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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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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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作为买受人要做的就是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材料,至于贷款是否到账,不是你的原因,开发商收违约金或顺延交楼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更不能以此为由解决购房合同。如有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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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作为买受人要做的就是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材料,至于贷款是否到账,不是你的原因,开发商收违约金或顺延交楼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更不能以此为由解决购房合同。如有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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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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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