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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夫被强制戒毒,进去五天,戒毒所通知我妹妹说我妹夫因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我妹夫以前没有心脏病,死者腿上有很多淤青,戒毒所只给赔偿十万,请问这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18-10-26 17:28:08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首先应明确死亡原因,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向同极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根据死亡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 关键看死因,如果是虐待致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关键看死因,如果是虐待致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详细>>
  •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 《强制戒毒办法》是国务院制定的,其制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经废止。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其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将取消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措施,由最初强调对吸毒者惩罚变为治疗为主,突出社区戒毒作用,而且把强制戒毒时间由现行3-6个月延长为1-3年。
  • 在强制戒毒期间,对于强制戒毒人员的手机,原则会被戒毒所收缴代为保管。如果戒毒人员需要打电话,可以申请,打完电话后继续上交,不存在没收之说。如果没收,就是违法行为。法律链接:《戒毒条例》第三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对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毒品及其他违禁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涉案的其他物品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应当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 不合理。如果正常死亡,一分不赔偿的。进行尸体检验。保留证据。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来电咨询,可提供法律帮助
  • 你好,应当先申请鉴定,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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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