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日进入A公司.2012年12月25日离职.2013年1月4日入职现在的公司.2014年10月15日离职.现在折算我在现在公司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已经休了3天年休假.公司要补偿我2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工资计算方法:1.月工资收入3084/月记薪天数21.75=日工资141*2*300%=846元-已经支付的两天上班工资275元=571元 2.月工资收入3084元-月加班费1276元=1808元/月记薪天数21.75=83元*2*300%=498元-已经支付的两天上班工资275元=223元 3.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808/月记薪天数21.75=83*2*3=498元-已经支付的两天上班工资166元=332元 请问哪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我不解的是:未休年休假两天我在上班.每天的收入是137.5元.其中83元是8小时的标准工资.54.5元是3.5小时的加班费. 按3的计算方法补偿的工资还没有我上班的工资多.这是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