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于10月29日在医院妇科入院进行治疗,入院时本院B超结果,我怀孕11周左右,妇科医生要求我吃药三天进行引产。并与该管床医生签证了入院及手术相关告知书。时间是10月29日。我在住院期间吃药三天后本没有反应,管床医生叫我再吃两顿药,看情况再作处置,随后下班走了。而另一不知名的医生在当天下午5点左右,时间是11月1日,在我病房叫6床,我的床位号是6床,叫我到手术室去帮我把手术做了,我当时什么都不知道,就莫名其妙的进了手术室。连医生叫什么都还不知道。进入手术室该医生要用夹钳帮我把孩子夹出来。 在手术刚开始不到5分钟的时间,我就大出血,失血量达百分之50,医生在慌乱中不停说要输血,要护士过来取血送检,我当时眼晴看不到了,耳朵哄哄作响,只知道她们都跑出去找我家属签字买血,我一人在手术台上躺着,害怕得要死,极度恐慌。过了不知多少时间,才有护士进来。等到把我抬出手术室时,己经是7点钟左右。输了两袋血液和一袋血浆,到11月3日我的病情好转,但在此期间该医生也没出现。11月3日早上管床医生才告诉我该医生是她们妇科主任。当天在妇科主任的要求下,我去复查了B超,主任看了B超单后,要我下午再进行清宫,并告之我有可能还会大出血,我当时实在接受不了,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第二次手术。于是,我自行转院离开。 我想问医生在该过程中是否有过失?我现在还是头晕,每天只能躺在床上。这是不是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4-12-24 15:45:54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2、处理医疗纠纷程序,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给我看一下: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错误,我们会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护理、用药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4、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建议你找律师到医院封存病历,并保存好因治疗所产生的发票,以便索赔。
  • 出现医疗纠纷以后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 详细>>
  • 你好,请你带上你的住院病历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当面咨询。
  •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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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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