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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同公司签署了1年的劳动合同,与18年2月8日到期,之后未续签合同。于18年3月22日,提出离职。 1、是否能要求公司补偿未签署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2、工资标准是按照最低标准?还是按照之前劳动合同上的标准? 3、如果提出仲裁,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4、已知的离职证明,银行流水单可以证明,工作邮件是否能证明其在公司上班?还有那些东西能证明在公司上班?

劳动纠纷
2014-12-23 17: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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