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高院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用工单位非法转包,转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是不是意愿着转包人招用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人于2014年10月在建筑公司一包工头手下做事并因工受伤,可法院却不按劳社部2005年12号文件四,判决我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按劳社部2005年12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说我与用工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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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如构成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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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没有审查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了转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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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分包、转包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如构成违法分包、转包,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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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