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5年村民代表在选举名额上有什么规定吗?我们是在3月15日东查村选委会和新班子两委会的监督下由广大村民选出来的15名村民代表,选委会已张榜公布可两委会却不承认,要重新选举。代表们和选委会成员去汉城街办讨公道,街办领导答复代表和选委会成员说要增加人数,请问增加人数的多少由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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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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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询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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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民会议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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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员成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是否到场,法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条件,村民代表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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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