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离合同期还有半年,快到六年了,现在公司无缘无故想让我们走人,人事说不清理由,一会说工资高,一会说能力不足,一会说性价比低,一会说发注量少,谈到最后说至于什么理由辞退你们就不用追究了,公司就想让你们赶快走人。
让我们有两个选择,首先给经济补偿金N+1,不同意就必须待岗。待岗期间保险,基本工资按当地最低标准给我们。看了有些资料说待岗第一个月工资是可以按在职间的工资发给员工的,所以和人事说待岗期间工资能否往上提一下,公司不同意。
还说待岗通知书一旦下来发给你的话,不需要你签字,强制执行。所有待岗期间的保险基数,工资没商量余地,多少就是多少,你是非常被动的。
也没犯错误,也能胜任工作,原来部门还在。就是口头说经营方向改变,发注少,需要裁员。
如果协商两条都不同意的话,去劳动局仲裁申请赔偿金12个月会不会赢?
待岗通知书不需要个人签字也生效的说法成立么?
一共就裁两三个人,这样情况也可以待岗么?这符合待岗标准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