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收取定金5万,5月1日考虑家庭因素不想卖房,退回定金5万。之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约定5月15日钱买家交首付,5月13日有打电话给我当时有明确不想卖房买方录音并公证,后发律师函要求赔偿。5月23日本人书面通知买方按合同继续执行买卖房屋协议,要求其三日内便办理解压手续等。现买方想起诉我方先违约在先,按房价20%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应怎样应对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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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在5月23日书面通知买方按合同继续履行买卖房屋协议,则不应当再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你要求买方三天内解押,这要看合同是否有这样约定,否则买方以你附加条件变相拒绝履行合同。另外则因为涉及到一些时间点各方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不同,未看到合同不方便判断,当然双方能协商解决是最好的,因此律师建议你带资料当面咨询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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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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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具体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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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裁决,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如能协商解决,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买方起诉你,建议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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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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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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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得看双方提供的证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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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无法直接回复, 需看各方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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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