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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能有律师帮忙解答下,谢谢! 某明星(后面统一称呼为L明星)为韩国艺人。L明星的粉丝为他写了一本小说,并自费出版。 书中内容简介里提到“这是一部为L明星量身打造的小说”,有写明星的名字。 该粉丝在微博上为此书做宣传,均称男主角是以L明星为原型的爱情小说。 但是对于书出版一事,该粉丝并没有与L明星的经济公司商量,也没有获得授权。 请问这种不经过原型人物和经济公司授权的小说,能出版用于商业用途么? 是否会产生侵权? 因为明星的经济公司是在韩国,如果公司告该粉丝侵权,是用中国法律还是韩国法律? 请各位大律师详细讲解下,谢谢!

互联网纠纷
2015-06-07 21:51:5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我国民法有规定,不经他人同意,不得将他人姓名用于盈利。又之,我国对于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是双重可诉原则,即两个法域都视为违法。结论:不得用于商业性质的出版,否则侵犯他人姓名权。若违法,在本案中是适用韩国的侵权法。
  • 您好!已经侵权了,不能私自用于商业用途。
  • 是需要的,已经构成侵权
  • 您好,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我国民法有规定,不经他人同意,不得将他人姓名用于盈利。又之,我国对于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是双重可诉原则,即两个法域都视为违法。结论:不得用于商业性质的出版,否则侵犯他人姓名权。若违法,在本案中是适用韩国的侵权法。
  • 您好,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而我国民法有规定,不经他人同意,不得将他人姓名用于盈利。又之,我国对于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是双重可诉原则,即两个法域都视为违法。结论:不得用于商业性质的出版,否则侵犯他人姓名权。若违法,在本案中是适用韩国的侵权法。
  • 是的,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或肖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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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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