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到公司上班,2012年成正式工签三年合同,2015年又签五年。2014年患心脏病,3个月医疗期满后继续上班。2015年十月公司要调我去200里地远的总公司上班。问1.由于身体原因,我是否可不去?2.公司若辞退我,应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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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您劳动合同签署的工作地点在哪里,劳动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该与职工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公司辞退你,可以主张赔偿金,从您上班起到现在一年给您一个月的经济补偿*2,是经济赔偿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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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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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你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不能单方变更,你可以拒绝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应当支付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按照你工作年限满一年赔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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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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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民,您好:
不合理的岗位调动你可以拒绝,如果公司强制调动或者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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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