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9月入职成都XX,11月12月又给了我三个月医疗期。现在2015年10月劳动合同满后,公司打算解除劳动合同。我在查询相关赔付法规时发现对于白血病这种特殊疾病,医疗期应该是二十四个月,富士康实际给了我六个月。现在我和富士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继续签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二十四个月,或者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就将此部分费用计算为钱赔付给我。公司不同意此要求。请问如果我和富士康协商不好,最后进入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话,我主张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能得到支持吗??
另一个情况: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这六个月非医疗期治病期间,我在公司是请的事假,公司要求我将每月社保和公积金的钱(公司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打到公司账户,公司再给我买社保和公积金。这种患病期间要求员工掏钱买社保公积金的做法,公司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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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综上:公司的做法违法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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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医疗期有法律的规定,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并且在单位工作20年以上,那么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3个月的医疗期,是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情形,你需要自己判断;第二,不在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病假期间有工资,单位的这样操作方式是不合理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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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或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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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你这种情况特殊,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提出自己的所有要求。劳动仲裁不收仲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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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社保,是需要单位出一部分,员工出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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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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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向社保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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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