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上海买房, 先签了居间协议, 约定送空调,电视,洗衣机,等电器和家具。然后过了1个星期,签订了买卖合同,在附加条款三约定交房时包括设备-固定设备,装饰-保持现状。仔细看过居间协议,没有说其效力大约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体没有提及居间协议。 想请问:1)固定设备具体包括哪些?2)如果发生冲突,以哪个为准? 3)如果下家扣我尾款,该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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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固定设备包括所有附于房屋,非经拆除不能移动的所有设备。原则上在后协议优先于在后协议,但只是在原范围内优先,对买卖合同没有提到而居间协议提到的部分,还是应当按居间协议。如果下家扣尾款,说明发生纠纷,就应当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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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合同为准,有争议的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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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正式买卖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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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以后生效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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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是以签订在后的合同为准,具体还是要看真实的意思表示,协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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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分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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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买卖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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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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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还是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到时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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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固定设备的定义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则需要看法官根据生活常识来判断。至于居间协议中既然已经约定具体家电,则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履行。扣尾款,则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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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的合同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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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