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一家K城当迎宾,然后他们说是拍点照片看看,没说要当宣传片。之后他们没经过我同意就放在大屏幕上当宣传片。而且每个包间都是。我当时说如果不撤掉 就只能走法律程序,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撤掉了。我辞职之后,过了三四个月发现他们又把我的照片当宣传片了。而且还和我市电影院签合同。把我照片放在电影院了。我之后又去警告。没过多长时间他们把我照片撤掉了。这又过了半年。我去又看见我的宣传片又挂上了。电影院的也一直没撤掉。这种情况他们应该赔偿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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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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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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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赔偿三万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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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