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人社局社保核算,认定缴费年限错误。
现已胜诉,法院判决撤销原核算单据,要求人社局重新核算。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没有上诉,找到人社局,他们只是按书面意思,按原来的数据重新核算了一次。
结果和原来的一模一样。
行诉法七十一条规定:被告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现在被告就是这样。。我应该怎么办啊??求各位指条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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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告重新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 ,不属于“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情形。具体是什么情况?如果被告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55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即 对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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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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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1、调整范围不同。前者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特定的;后者所规范的事项和针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2、能否反复适用。前者只对其所针对的特定的人一次有效,对他人没有约束力;后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能反复适用。3、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前者是直接影响;后者则是间接影响,要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其目的。联系: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实际上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基础的,都是在执行一个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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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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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做出撤销判决。另外,对于被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的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最高法院解释》第59条作了补救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 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②责令被诉讼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③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发现 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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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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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