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4月11日到期,到期押金全退。合同规定每月4日前支付当月租金15000元,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承担20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如违约被四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退回押金,乙方还须办妥所有的退租手续。如合同履行到期,结清费用,办完清场手续,甲方5天内无息退回押金。现在的问题在于:3月初支付租金时,乙方和甲方口头商议,租赁到期不再续租,甲方应退回押金2万,而到期租金2.1万左右,现通过银行打款5仟(相当于已付款2.5万),押金抵付租金,但没有把相关商议的内容形成文字。现甲方找到新的承租人,要求乙方在3月18日搬出,押金不退,如果不按通知期限搬出,甲方就处理乙方的货物。因商议过程不愉快,现男方避而不见,只说按法律程序办。现请求你们帮助,我应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