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今借到付某人民币四万元整,定于2015年3月8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不还本人愿将位于阳光小区3号楼2单元601室做为抵押有债权人全权处理。
借款人:冯某 赵某
担保人:王某
2015.1.8
担保期限两年
附:借条当时有付某所写,又亲手将钱交给冯某、赵某,两人自愿以房子做为抵押,因房子是棚户区没有房权证就没有到相关部 门登记,现在冯某,赵某外逃,付某认为房子抵押无效,有以不认识冯某、赵某为由将担保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4万元本金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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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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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权利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24%~36%的年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支付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支付,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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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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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所介绍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应当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按《担保法》第26条及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你所介绍情况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6个月,起算时间从2005年4月27日开始。 3、按照司法解释第34条,你介绍情况的保证人诉讼时效从你在2005年4月27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 4、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在保证责任期间内要求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你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起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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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