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单中说:若认购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开发企业有权没收认购人定金,并将该房产另售于他人,无需另行通知认购人。认购人保证将来不以《合同》内容无法协商一致等为由拒购上述房产,否则开发企业有权没收其预付的立约定金。请问是否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我感觉上面五点都有涉及,请问是否可以取消商品房认购单,拿回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