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政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审查,并作出认定:(一)是否未依法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二)是否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三)是否标写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船名、船籍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渔业船舶证书;等九条。
上述的意思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捕捞属于情节严重,还是当事人故意遮挡、涂改船名、船籍港进行捕捞就属于情节严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