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合同规定月薪4000元/月,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周末双休,工资结构为底薪 岗位津贴,现公司要求调整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10小时,周末双休,工资结构为底薪 加班费 岗位津贴,但合计还是4000元/月,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违反了《劳动法》哪一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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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加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工资还是一样,其实公司等于变相降低了薪酬,这样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你可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我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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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降低了工资,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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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延长,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有什么需要可以及时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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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制定处理方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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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加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工资还是一样,其实公司等于变相降低了薪酬,这样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你可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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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增加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工资还是一样,其实公司等于变相降低了薪酬,这样的行为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你可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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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