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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板在浙江开鞋厂,因为亏损最后发不起公司倒闭,但公司没注销,因为当时老板看到了电子商务的趋势,就继续聘请我们2个电子商务部门的。去河南地区职业中专以公司的名义和学校合作并且签订了合同开办了一个 电子商务培训班。因为设备是我们老板购买的。所以老板要求收学费。但是后来经过校方协商还是收取押金的形式,学生学期三年,三年后退还.押金由我们2个培训老师代收,收取期间由其中一个培训老师保管,但是在 收取押金中,老板因犯刑事,被刑事拘留,拘留中写信让我们交3万给他的一个朋友把他保释出来。这样情况我们算不算挪用公款?

刑事案件
2016-10-28 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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