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需要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但缺乏资金,要求县医院出面向银行融资15亿来作建设资金,县政府给医院的保护条件是:1、县人大向县政府下发同意其融资的决议,县政府向县医院提供县人大的决议。2、县财政局向银行书面承诺他们是还款主体,并向县医院提供一份承诺书。3、县开投公司出面承担担保和抵押责任。4、县政府出台并向县医院下发会议纪要,纪要中表明以下事项:(1)由县医院出面融资这笔资金;(2)这笔资金是用于全县的基础设施等建设;(3)资金到县医院账户后,县医院全额转付到县财政局或其他某个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账户;(4)这笔资金的还款来源由县财政局承担,纳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由县财政局按每年应当还款的额度将资金拨付到县医院,由县医院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财政还不上款,医院以及医院院长可能会承担何种责任?该县医院院长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有无措施能够完全规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