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感冒去医院就诊,因门诊楼楼梯台阶缺损且未有任何提示和防护,导致其一脚踩空摔倒,经诊断坐骨骨干粉碎性骨折,医院遂在向患者说明伤情、医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为其实施了钢板钢丝内固定术,半年后,再次做手术拆除钢板,出院时,医院在给患者的住院诊断证明中注明:卧床两周,开始下地负重。出院20天后,患者正常行走,不慎扭伤左大腿,被诊断为左股骨干中段斜行骨折,再次需要手术。患者在复印病历时,发现医院拆除钢板时的病历中记载的医嘱是:卧床休息一个月,可在床上活动,避免下床活动。而此病历记载的医嘱内容,医院未向患者出示和告知过
问题一:因产生的根据不同,医疗法律关系也不同,本案例体现的医疗法律关系是什么?
问题二:医院对患者楼梯台阶踩空摔骨折的事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问题三: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