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5号给校长发短信提出离职,未批准。2.7号再次短信申请,同意离职。我在外地故委托亲戚办理离职手续,但现在他以不认可代理书的合法性为理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可否用ems邮寄一份以下内容的离职通知:
兹有XXX学校XX办公室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给劳动者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现提出辞职。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特此通知。
我现在可否不去原单位上班了?新的单位需要离职证明,但我现在开不出来,跟新的单位说明情况是否可以,通过给新单位写个人承诺书保证会在新单位上岗的方式来代替离职证明?我的职位是教师,2月5日提出离职申请时属于寒假期间,2月9日才要求正式上班。我在2月9日之前未在学校,算是矿工吗?
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条款:由于教育行业特殊性,乙方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应在学期工作结束后,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中途离职,必须经甲方同意,在接任教师到岗后才能离开,若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造成学生流失的,每流失一个学生赔偿1万元整。
我的岗位是有人可以顶替的,是否能算做中途离职(现在为寒假期间,2月14日才正式开学)???是否算作对甲方造成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