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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5号给校长发短信提出离职,未批准。2.7号再次短信申请,同意离职。我在外地故委托亲戚办理离职手续,但现在他以不认可代理书的合法性为理由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可否用ems邮寄一份以下内容的离职通知: 兹有XXX学校XX办公室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自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给劳动者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现提出辞职。并请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特此通知。 我现在可否不去原单位上班了?新的单位需要离职证明,但我现在开不出来,跟新的单位说明情况是否可以,通过给新单位写个人承诺书保证会在新单位上岗的方式来代替离职证明?我的职位是教师,2月5日提出离职申请时属于寒假期间,2月9日才要求正式上班。我在2月9日之前未在学校,算是矿工吗? 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有这样一项条款:由于教育行业特殊性,乙方提出接触劳动合同,应在学期工作结束后,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中途离职,必须经甲方同意,在接任教师到岗后才能离开,若乙方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造成学生流失的,每流失一个学生赔偿1万元整。 我的岗位是有人可以顶替的,是否能算做中途离职(现在为寒假期间,2月14日才正式开学)???是否算作对甲方造成损失???

劳动纠纷
2017-02-08 16:00: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用EMS邮寄,在邮寄单上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是离职通知,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意义不同。个人承诺保证书能不能代替离职证明要看新单位是否同意,2月9日才正式上班,2月9日前未在学校您觉得算旷工吗?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37条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你是依据38条(单位有违法,劳动者随时解除)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就不存在提前30日书面形式的问题(但出于对证据的固定,可以邮寄EMS并注明)。你们合同上约定的途离职是指双方都无过错,劳动者来不及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也未与单位协商好就不辞而别的情形。但本案中你是有法律依据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合同中所说的擅自离职,故无所谓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有一句法谚“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本来单位违法在先还想从中获益,想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我们只不过是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按照学校的逻辑,你就得给我上班我还不发给你工资不给买社保,想离职还得看我脸色等我找到合适的人了你再走。学校不给发工资,不买社保已经违法,那我就可以按劳动法38条可以说走就走,甚至可以不用通知你,而且还可以要求学校给经济补偿金。建议先协商解决,再向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和劳动局投诉,不行的话提起劳动仲裁。
  • 建议您办理离职手续。
  • 情况较为复杂,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咨询 委托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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