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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因生育能力低,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女方人工(供精)受精生育一女,该子女从出生就与女方一直生活在外公外婆家,且外公外婆尽力照顾,后在该子女一岁时男女双方离婚,当时男方未争取过抚养权(经济能力不允许),协议离婚时该子女归女方抚养,后女方再婚,但再婚后也住在娘家,现女方又生育一个孩子,前一个女孩还未满10岁,男方仅仅因自己再婚再生育可能性极低,女方又育有一个孩子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抚养权,男方成功的机会大吗? 男方情况:抽烟,身体状况一般,以前工作一直不怎么稳定,经常辞职,只有现在目前这个工作连续干了几年,私人公司,但是工资不高,无社保,且时不时出差,放假时间不定,男方只剩一个母亲,每月有2000多点的退休费,父亲也早死了,母亲爱耍,经常和自己的兄弟姊妹到处去耍,未离婚前对头个孙孙就一般关爱 女方情况:无不良嗜好,身体状况一般,工作稳定,政府部门上班,上下班时间放假时间固定,工资不比男方低,可能还比男方高点,有社保,女方父母均在,两人退休费一起有5000左右,且对两个孙孙都很关爱,也很尽责的照顾两个孙孙,女方再婚的丈夫对头个女孩也视若己出,从无虐待现象

其它综合
2017-02-17 13:04:0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你好,离婚后是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 第一,你们双方的经济条件基本一致,第二,子女一直跟女生活,你具有一定优势,第三,男方无生育能力是他的优势。综合评定要根据双方的具体证据,人民法院应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追问:男方因为面子问题,不敢说自己完全不能生,所以只敢以女方又生有孩子为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这样的话,男方成功的可能性大吗?
  • 你好,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追问:如果男方因为面子不敢说自己不能生的话,只说自己不想再结婚生子,而女方又生有子女为由要求变更,成功的可能性大吗?
  • 可以委托我们律师起诉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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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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