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在警校上学的学生,在上课时间查了查女友的开房记录让后给她发过去了 后来她想告我,我跟她在私下里商量,他同意私下解决,并让我支付5700元的精神损失费,我俩没在一个城市,钱我给她在支付宝打过去后,她收到钱后给我写了一个东西拍照给我发过来了,但是她今天反悔,说要还给我钱,接着起诉我,我想问一下,昨天他做的决定是否生效?她也收到钱了,收据凭证也写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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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已经侵犯他人隐私,而且作为警校学生应知道不能侵犯他人隐私,违规操作。未经判决有很多变数,女方可以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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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对方的证据和后果综合考虑,最好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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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以造成残疾为条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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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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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前提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了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这里的“他人”,不限于被侵害人;在某些情况下,如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他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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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受到侵犯,需造成一定的影响
追问:如果她在收钱后继续向学校或者公安局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和学校是否受理,该事件已经私下解决了。公安机关是否会对我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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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