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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在被告工厂上班,总共1年9个月。入职第一年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6日合同到期,被告没有再和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仍然照常上班。2017年4月由于被工厂要歇业,本人无奈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此协议书上有如下条款: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甲方承诺的经济补偿金和2017年4月份工资结清外,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事实上被告存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失业保险,不支付高温补贴,未结清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基本工资和周六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等诸多违法行为,可否视此条款为欺诈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能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其它权利?法律依据是什么?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劳动纠纷
2017-07-02 17:27:5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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