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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第三人非法占有我们夫妻共有财产,现在中院判决其败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未有还款行为。其律师后来说有意愿还款,约原告当面沟通。原告在外地,赶过去处理此事。但对方律师百般刁难。甚至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如:必须看到原告本人手写手条才可以打款,或者要求原告先去解封保全被告的不动产之后才给原告二十四小时内打款等。因为被告在被起诉期间使用各种恶劣手段。原告觉得不可靠未同意。现已经申请执行,被告得知后,给法院电话投诉原告,说她要还钱原告不配合(如此奇葩的被告也是少见)。现在已经两周。被告又联系原告。要求原告再次出现在她的所在地,谈还款事宜,原告说最近半个月不方便,请她直接往本人帐号还款,承诺一个月内去法院所在地配合解封。(原告律师说,本来就是不需要碰面,可以直接打款。我们可以配合解封,如果不方便,被告用还款凭证可以自己解封被保全的房子。)被告再三要求原告最近几天出现并且看到原告本人收条再还款(并且要求原告注明如不按时解封赔付被告违约金两万)。请问被告要求是否合理,有没有不需要碰面的还款方式,碰面是否为必须,若还款后解封是否一定需要原告亲自去法院提交申请?谢谢。

其它综合
2017-08-23 19:26:1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追问:原告律师觉得没必要见面还款,原告也不想见被告。请被告还款到原告帐号,被告觉得这样对她没保障。原告在第一次从外地赶过去,但发现被告无还款诚意后已经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两周被告本人联系原告,仍旧提出见面还款写收条。请问必须见面还款么,原告必须写收条么?因为原告律师说,被告凭银行还款凭证自己可以去银行解封。(原告近一个月不方便赶过去,距离两千多公里,且孩子很小需要陪伴照顾)
  •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追问:原告律师觉得没必要见面还款,原告也不想见被告。请被告还款到原告帐号,被告觉得这样对她没保障。原告在第一次从外地赶过去,但发现被告无还款诚意后已经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两周被告本人联系原告,仍旧提出见面还款写收条。请问必须见面还款么,原告必须写收条么?因为原告律师说,被告凭银行还款凭证自己可以去银行解封。(原告近一个月不方便赶过去,距离两千多公里,且孩子很小需要陪伴照顾)
  •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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