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的父母把一套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这套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不可以也要求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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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遗嘱或接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两种情形:
(1)夫妻之间没有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确认。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明确说明只归夫妻一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明确说明只归一方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因此而主张权利。
(2)夫妻之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且约定明确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按照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来确定权属。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能单方面违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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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房子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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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是将房屋赠与一人还是夫妻双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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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男方把房屋过户到男方的名下没有明确是对男方的个人赠与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如果已经明确赠与的对象为男方,则属于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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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分割,具体咨询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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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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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依法分割。建议来电咨询或者面谈,方能给你更详细具体的解答,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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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